(原标题: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适用范围: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 对外担保定义: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反担保规定: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相关规定执行,但为自身债务提供反担保除外。 - 担保管理: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 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需被担保人申请。 - 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求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 决定担保前应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 - 董事会应审慎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 不得为特定对象提供担保,如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取得出席董事的2/3以上同意。 -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 特定情况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如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 计划财务总部为主办部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协助。 - 相关责任部门负责接收担保申请、尽职调查、后续跟踪等。 - 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具体经办担保手续、账务处理、动态统计管理等。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完成信息披露。 - 风险管理部将对外担保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评估担保风险。 -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担保相关法律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 发生对外担保或预计担保额度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告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等。 - 如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清算等情况,应及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 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应保密直至依法公开披露。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 子公司相关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