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9日刊登了《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吕宝利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359,805股(不含1名现场参会的关联股东所持股份87,172,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9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096,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490%。中小投资者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39,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4,456,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68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234,43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反对18,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21,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5%;反对18,1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