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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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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2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10号楼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铁忠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11,209,288,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9.36%,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78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用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79,812,7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5,404,4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3,57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0,541,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4%;反对5,404,4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5%;弃权3,571,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54,459,7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37%;反对122,454,9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5%;弃权11,873,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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