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众天证字2024PG-004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东路22号公司本部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段。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562,069,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22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853,377,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00%,反对股份数934,800股;弃权股份数1,203,600股,回避股份数0股。 2.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854,297,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75%,反对股份数50,900股;弃权股份数1,167,800股,回避股份数0股。 3. 《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的股份数为292,181,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687%,反对股份数55,800股;弃权股份数1,209,600股,回避股份数562,069,223股。
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