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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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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4年12月1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131号17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航女士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51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30%。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86,828,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3%;反对49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弃权19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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