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宁继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452,22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2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频出席),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156,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0%;反对27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0%;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