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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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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 319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 12月 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月 4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6日下午 13:30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号公司 A栋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7,94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94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包括: 1. 《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并豁免利息的议案》 2.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增资并豁免利息的议案》:同意77,777,600股,占99.7894%;反对119,200股,占0.1529%;弃权44,960股,占0.0577%。 2.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77,770,700股,占99.7805%;反对126,100股,占0.1618%;弃权44,960股,占0.05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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