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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辽能: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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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沈证法意2024字 1226第 1672号。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2月 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9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 4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883,115,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965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6名,代表股份13,562,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30名,合计代表股份 896,678,0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86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三项议案为: (一)关于预计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23,290,720股同意,6,399,404股反对,70,2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8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64,127,838股同意,6,399,404股反对,70,2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359%。此议案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关于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890,138,217股同意,6,451,304股反对,8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06%。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64,057,638股同意,6,451,304股反对,88,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364%。 (三)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刘志明得票数 883,68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1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57,605,18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96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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