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白洪法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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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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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72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27%。
-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0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4%。
-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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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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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12,925,000股,占97.8359%
- 反对:222,400股,占1.6835%
- 弃权:63,500股,占0.4807%
-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977,500股,占77.3706%
- 反对:222,400股,占17.6033%
- 弃权:63,500股,占5.0261%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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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中,石荣先生、朱观岚先生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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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