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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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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植德(证)字2024047号,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1.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质、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威海拓展本次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为客户A,系特殊机构客户,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客户A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客户A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资采购合同》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署、履行《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及保证,《物资采购合同》已由客户A和威海拓展签署,客户A向威海拓展采购的标的物、合同金额及执行起始日期如下: | 分类 | 标的产品 | 合同金额(元) | 执行起始日期 | | --- | --- | --- | --- | | 合同组一 | A、B、C、D、E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 602,829,467.00 | - | | 合同组二 | A、B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 1,187,195,594.98 | 2025.01.01 | | 合同组三 | B型号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 | 1,873,591,604.15 | 2026.01.01 | 合计 3,663,616,666.13 - 注: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同组一对应的相关订单已全部执行完毕。 此外,《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对产品规范、技术及质量要求、交货地点和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合同变更与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保密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经查验,《物资采购合同》真实存在,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客户A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真实存在,具备与威海拓展签署《物资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物资采购合同》真实存在,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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