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027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公司相关公告等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凌斌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凌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凌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8,111,0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0%。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增持计划公告》,凌斌先生计划自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12月24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4.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累计增持金额为2,999.56万元。
(四)关于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189,553,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7.17%。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凌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0%,本次增持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了《增持计划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方式、实施期限等进行披露;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就增持主体的增持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