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25日经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 -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 第八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 第十四条: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等。 -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 第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财务管理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协助财务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