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12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00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曾红英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