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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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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保证其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 第三条:定义了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告知公司与其存在的关联关系。 - 第五条:定义了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 第六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七条: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 第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 第十条:不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一条:公司应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第十三条: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按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或第七条。 -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特定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 第十七条:定义了关联董事,包括为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等。 - 第十八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十九条:定义了关联股东,包括为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等。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条:本制度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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