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理法意2024字1225第0001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谢怀杰先生因公务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高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所代表的股份数合计52,852,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3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9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082,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16%。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