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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达: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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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等。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特定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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