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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服饰: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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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成建先生、财务总监李莹女士于 2024年 12月 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周成建、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09号)。主要内容为:美邦服饰子公司上海库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康桥东路800号园区共3幢房屋建筑物、产证面积 32,202.84平方米,公司在 2023年年报中将上述房产整体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经查,其中 422平方米在 2023年末仍在用于公司品牌直营店经营,直至 2024年 9月才对外出租,导致上海康桥东路 800号园区房产整体在 2023年末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公司 2023年年报中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美邦服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美邦服饰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成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成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美邦服饰财务总监李莹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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