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2、自愿参与原则 3、风险自担原则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发出召开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通知。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 9、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 10、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应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3、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1、资金来源 2、股票来源 3、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及购买价格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3、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2、公司的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十五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4、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 5、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其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六章 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近亲属。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参与本持股计划,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构成关联关系,但其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其保持独立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上述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一致行动计划。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如有),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
第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费用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