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总则 -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不转让期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 在特定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其他规定期间。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行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做出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及时申报并申请将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申报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并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进行解锁。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撤换等形式追究责任。 - 违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行为,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