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建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公告编号:2024-09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8层 281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28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7,203,371,55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5.376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学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单广袖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2人,董事长郑学选先生,董事兼总裁文兵先生,独立董事马王军先生、孙承铭先生、梁维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5人,出席 4人,监事李剑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薛克庆先生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27,183,849,337 (99.9282%),反对 15,912,919 (0.0584%),弃权 3,609,300 (0.0134%)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27,183,363,917 (99.9264%),反对 16,324,339 (0.0600%),弃权 3,683,300 (0.0136%)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27,183,406,157 (99.9266%),反对 16,258,299 (0.0597%),弃权 3,707,100 (0.0137%) 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3,451,882,778 (99.4254%),反对 16,342,661 (0.4707%),弃权 3,604,180 (0.1039%) 5、议案名称: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2,728,340,448 (78.5850%),反对 739,883,851 (21.3110%),弃权 3,605,320 (0.104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452,307,400 (99.4376%),反对 15,912,919 (0.4583%),弃权 3,609,300 (0.1041%) 2、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451,821,980 (99.4237%),反对 16,324,339 (0.4701%),弃权 3,683,300 (0.1062%) 3、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451,864,220 (99.4249%),反对 16,258,299 (0.4682%),弃权 3,707,100 (0.1069%) 4、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 3,451,882,778 (99.4254%),反对 16,342,661 (0.4707%),弃权 3,604,180 (0.1039%) 5、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 2,728,340,448 (78.5850%),反对 739,883,851 (21.3110%),弃权 3,605,320 (0.104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5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4、5,关联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李成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