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总则 - 第1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2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 第3条: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4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 - 第5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股东会的召集 - 第6条: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7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8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9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 - 第10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11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第12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3.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13条: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第14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 第15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16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第17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第18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 - 第19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提案不得取消。
4.股东会的召开 - 第20条: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 第21条:公司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可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22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 第23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 - 第24条:股东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席股东会。 - 第25条: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股东姓名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26条: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 - 第27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 第28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第2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30条: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31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 - 第32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根据公司章程或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33条: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34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 第35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36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 第37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第38条: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第39条: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40条: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41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主持人、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42条: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第43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44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45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附则 - 第46条: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第47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48条: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之一,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