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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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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注销本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023年 7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3年 7月 15日至 2023年 7月 24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3. 2023年 7月 31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 2023年 8月 1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23年 9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6. 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7.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8. 2024年 12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自本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司面临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环境以及行业经营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公司受到美国海关溯源的影响,导致经营业绩与预期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2022年作为业绩考核基期尚未受到相关影响,以 2022年为基期的第二个和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达成难度依然很大;此外,公司股价经历了大幅波动,目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形成了“倒挂”现象。若继续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也不利于激发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为了更好地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审慎研究后,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同时,与本次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三、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情况 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涉及的 5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860,009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四、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本次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及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承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发展需要、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及各方意愿,择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及时办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终止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外,还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办理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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