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方稀土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数为1,331,710,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合并统计数据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27名,代表股份合计1,552,875,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5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