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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 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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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89.20万股 -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2.44元/股 -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人数:79名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2.4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8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 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公司内部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4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 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44元。 - 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7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骨干人员。 -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98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889.20万股,预留授予不超过98.80万股。 -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 ---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12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89.2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79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2.44元/股。 -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 --- |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的市场价格确认其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 经测算,授予的88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2,205.2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

六、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 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同意确定以2024年12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2.4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88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内容与《激励计划》的规定一致,公司书面承诺将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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