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舆情信息向公司舆情工作组汇报。 -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报告至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