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 第六十二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第七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第七十八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 第八十三条: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特定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第九十四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章 附则 -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