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本行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本行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各阶段、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所辖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一级分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对应管理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联系电话、与本行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依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及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四章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本行若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本行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本行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行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服务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报送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醒对方保密责任,必要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出现以下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制度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消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的标准,参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