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茹秋乐律师、俞挺律师就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13:30在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305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39,854,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34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591,8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90%;反对票2,820,524股,弃权票442,402股。 2. 审议通过《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494,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58%;反对票2,965,824股,弃权票394,422股。 3.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344,8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56%;反对票3,008,824股,弃权票501,122股。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404,7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37%;反对票2,947,324股,弃权票502,722股。 5. 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397,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327%;反对票3,010,924股,弃权票446,422股。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36,350,4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263%;反对票2,952,224股,弃权票552,122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