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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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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票激励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一) 普利特于 2022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普利特于 2022年 10月 25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 普利特于 2022年 11月 10日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 普利特于 2024年 12月 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 普利特于 2024年 12月 23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1. 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因 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884万股。 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 2022年及 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为 154.68亿元,营业收入考核达成率为目标值 177亿的 87.39%,满足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80%。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4.4944万股。 3.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情况,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0.8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5.1784万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35元/股调整为 8.33元/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33元/股。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预计为 293.04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本次解除限售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原因: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5年 1月 5日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5年 1月 6日至 2026年 1月 5日。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及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1776万股。 (三) 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说明: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22年及 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为 154.68亿元,营业收入考核达成率为目标值 177亿的 87.39%,满足部分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80%;共计 10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考核要求,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股票激励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本次回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解除限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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