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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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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4〕第 253号。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月 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 12月 1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3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新港大道 33号星网锐捷科技园三期 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加勇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 2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月 23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76,062,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62%;反对2,781,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弃权56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3%。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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