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世华科技: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6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2024/12/26|2024/12/27 2024/12/27|2024/12/27 2024/12/27|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11日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659,641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6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发红股。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现金红利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62,631,312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659,641股后的 260,971,671股股份为基数计算的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为 93,949,801.5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60,971,671×0.36)÷262,631,312≈0.357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77元/股。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2024/12/26|2024/12/27 2024/12/27|2024/12/27 2024/12/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顾正青、吕刚、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蔡惠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190989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世华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