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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力股份: 中力股份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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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力股份公司章程)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何金辉、安吉中力恒之控股有限公司、安吉中前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搬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平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共10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于2020年8月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667107391C。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改进求发展,卓越服务谋共赢。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特种设备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白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批准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且应当同时遵守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进行;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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