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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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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 第七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 -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 第十五条: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 第十七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 第十九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特定情形。 -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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