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三条: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承诺的项目,变更需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 第五条: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 第六条: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原则。 - 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 第九条:公司应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若商业银行未履行职责,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第十条: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使用与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等。 - 第十二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 第十三条: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 -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定期报送实际完成进度。 - 第十六条: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现金管理、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时,应及时公告。 -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应确保公司控股,确保对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 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 第二十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时,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二十八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确保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 第三十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 -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时,应确保公司控股,确保对项目的有效控制。 - 第三十二条: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时,需按规定履行程序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必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接受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 -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