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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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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内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限制条件的,公司应及时申请将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相关信息并提示风险。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申请解除限售。 -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自动解锁。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确保其近亲属及相关法人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条:公司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完整记录,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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