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毅达: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7号)。主要问题包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贵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