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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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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达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多份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4年 9月 10日下发《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4〕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经办律师现就《审核问询函》所提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更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第 4题:关于客户 1. 鞠小平持股上海伊控的背景及退出上海伊控的原因 2. 外部投资者宜宾晨道和宁波超兴于 2022年 6月入股,并于 2023年底退出标的公司的主要考虑,入股和退出价格的公允性,结合入股和退出前后标的公司订单变化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客户流失、业绩下滑等风险

二、《审核问询函》第 11题:关于标的公司资产抵押 1. 存在抵押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抵押权设立时间和期限、抵押获取资金的用途,抵押的原因 2. 存在抵押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使用情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程度,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及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潜在影响 3. 本次评估未考虑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原因,结合抵押相关风险,分析上述资产被抵押对评估的影响

三、《审核问询函》第 12题:关于标的公司租赁房屋权属瑕疵 1. 相关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进展 2. 租赁物业权属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对措施和损失承担安排 3. 前述权属瑕疵对评估作价的影响

四、《审核问询函》第 13题:关于其他 1. 代持人员身份背景,结合“为满足管理层持股比例要求”的具体情况,分析代持形成和解除的原因,代持解除过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盛凡公司具体情况,注销原因,是否与标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4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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