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第三条: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 第四条:涉及募集资金的对外投资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针 - 第五条:对外投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适应性、组合投资优化、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 -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合格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 第七条:公司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 第八条:公司应设置记录或凭证,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 第九条:公司应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客观评价。 -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 第十二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交易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 第十三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交易标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第十四条:未达到第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 第十五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提供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应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 第十七条: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投资实施方案的管理,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责任人员。 - 第十九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调查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签订委托投资合同。 - 第二十条: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的适时报告、业绩考评机制。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 第二十三条: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定期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管理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 -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 -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