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注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0年10月2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20年11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行权期届满后,激励对象行权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因本次激励计划三个行权期均已届满,公司拟对已到期未行权的合计197,18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及时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