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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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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 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2290828.81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1627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2.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1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84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3.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3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9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4.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900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5.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7676545.86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93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6.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6000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090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7.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900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8.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6289917.40元,分十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914.71元,均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9.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5900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0.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4500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3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1.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40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2.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900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3. 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5100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8400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14. 上诉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0元,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5. 申请执行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已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并已执行完毕,该案执行金额为 18,677,821.83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公司被执行 18,677,821.83元。本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 26.35万元,对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第 1起至第 13起案件中首期承诺还款未兑现。公司根据后续执行情况,此 13起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3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44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47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48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4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50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51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3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4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5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9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2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诉前调书 1960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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