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备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公司现任监事;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 -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