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冰轮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9人,代表股份260,019,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4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87,547,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642%。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