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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轮环境: 冰轮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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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冰轮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2. 2024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2月20日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年12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9人,代表股份260,019,8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4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87,547,2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642%。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2. 同意 259,395,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
  3. 反对 554,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
  4. 弃权 6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7%。
  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928,1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71%;反对 554,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35%;弃权 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4%。
  6.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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