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4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有2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09,28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2名,合计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235,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71%。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84名,合计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10,522,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79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由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列示。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