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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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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2. 召集程序: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2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3. 召开程序:2024年12月19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薛德龙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9:15至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5.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2024年12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书面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 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43人,代表股份合计148,720,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50%。其中,现场出席18人,代表股份143,848,678股;网络出席325人,代表股份4,872,045股。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334人,代表股份13,348,405股。
  7.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8.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9. 审议的提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 表决程序: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数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11. 表决结果:同意146,733,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9%;反对1,738,273股,占1.1688%;弃权248,800股,占0.16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61,332股,占85.1138%;反对1,738,273股,占13.0223%;弃权248,800股,占1.8639%。

  12. 结论意见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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