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H股公告(关于重续(1)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及(2)行政采购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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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續 (1)證券及金融產品、交易及服務框架協議 及 (2)行政採購框架協議 之 持續關連交易
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招商局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招商局框架協議的有效期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及 (ii)本集團與招商局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預計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按現行市 場價格或費率,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繼續互相進行證券及金融交易,並互相提供證券及 金融產品,及本集團預計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按現行市場價格或費率,在 日常業務過程中繼續向招商局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金融服務,故本公司於二零二 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與招商局集團訂立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以重續二零二二年 招商局框架協議。經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的期限 將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之日(以較遲者為準)開始,並將 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公告及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之通函,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中遠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中遠框架協議的有效期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及(ii) 本集團與中國遠洋海運及╱或其聯繫人預計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按現行市 場價格或費率,在日常業務過程中繼續互相進行證券及金融交易,並互相提供證券及 金融產品,及本集團預計將根據正常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按現行市場價格或費率,在 日常業務過程中繼續向中國遠洋海運及╱或其聯繫人提供金融服務,故本公司於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與中國遠洋海運訂立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以重續二零二二 年中遠框架協議。經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後,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的期限將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之日(以較遲者為準)開始,並將於 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二零二四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 年八月十九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二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之持續 關連交易。
由於(i)二零二二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的有效期將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及(ii)本集團預期將繼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向招商局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採購各類行政 辦公用品、宣傳用品及行政綜合服務等,故本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與招商 局集團訂立二零二四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以重續二零二二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續 訂期限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開始並將於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上市規則之涵義
招商局集團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招商局集團間接持有本公司合共約 44.17%的股權。據此,根據上市規則,招商局集團及其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及二零二四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 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適用於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之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 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須遵 守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由於二零二四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 少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二零二四年行政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中國遠洋海運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於本公告日期,中國遠洋海運間接持有本公司合 共約10.02%的股權。據此,根據上市規則,中國遠洋海運及其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 人士,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 下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適用於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之一項 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項下擬 進行之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本公司將於股東大會上取得獨立股東就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中遠 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批准。招商局集團、中國遠洋海運及其各自聯繫人將就 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成立,以考慮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 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以及就訂立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及二零二四年 中遠框架協議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力高企業融資有限公司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 問,以就二零二四年招商局框架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之條款是否於本公司 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進行及是否符合本公司以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向獨立 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般資料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本公司需要編製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有關二零二四年招商局 框架協議及二零二四年中遠框架協議的進一步詳情、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 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的推薦建議函件之通函。由於本 公司需要額外時間編製該通函,本公司根據股東需要預期將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 日或之前寄發該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