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包括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 第三条: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战略规划、规模适度、效益优先。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包括董事会审批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议工作。 - 第十三条: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新项目的初步评估和审核。 -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部为长期投资的管理部门,财务部为短期投资的管理部门。 -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的起草与审核。 -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工作。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 第一节 短期投资 - 第十九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预选投资机会、编制短期投资计划、履行审批程序。 -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 第二十一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 第二节 长期投资 -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 -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决策程序包括上报意向、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 第二十七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 第二十九条: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 第三十条:投资部负责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预算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每季度编制报表。 - 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审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等。 -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连续亏损、资金不足等。 -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和投资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 - 第四十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执行董事、监事或经营管理人员。 - 第四十一条: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 第四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 第四十三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 第四十五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 -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