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 第一条: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 第二条: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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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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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董事长
- 第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 第五条: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七条:选举董事时,如拟选举董事人数多于1人,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 第九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 第十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等。
- 第十一条:董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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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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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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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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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第二十一条:有特定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三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董事。
-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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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事由及议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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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 第二十八条: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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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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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
-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第三十五条: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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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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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和保管
-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三十九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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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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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