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及审议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下午2:30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许丹青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8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7人,代表股份3,180,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59人,代表股份144,055,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25%。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43,510,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221%;反对 426,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58%;弃权 118,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21%。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635,7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8820%;反对426,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3980%;弃权118,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201%。 2.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事项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43,568,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25%;反对 367,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553%;弃权 118,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823%。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693,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4.7104%;反对367,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633%;弃权118,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263%。 3.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43,415,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556%;反对 491,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09%;弃权 149,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34%。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540,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8713%;反对491,1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4433%;弃权149,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85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