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召集程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 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00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林明稳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 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5人,代表股份50,32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122%。
-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 审议事项: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议案》。
-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
- 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