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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 皖新传媒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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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皖新传媒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相关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五)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愿景、目标、举措等;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相关报告和相关披露信息并提出建议,相关报告和披露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公司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绿色产品、清洁节能技术、安全稳定运营等;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并报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单位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负责公司ESG工作的协调及落地实施,初步拟定公司ESG相关目标,出具公司年度ESG相关报告及起草相关披露信息初稿; (五)由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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